《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在较长期内没办法继续审理的,可以暂停审理:(一)被告人患有紧急疾病,没办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紧急疾病,没办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因为不可以抗拒是什么原因。”假如被告人由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没办法出庭的,自然可以暂停审理。而对于其他情形,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否根据第(四)项“因为不可以抗拒是什么原因”暂停审理,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剖析。把握的规范在于两点,其一是从情形上,需要确系因为客观缘由没办法开庭、宣判,其二是从程度上,需要在较长期内没办法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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