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民事角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倡导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与第三者存在关联性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重婚,第二种是与别人同居。同时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可知,因重婚、与别人同居这两种过错情形的赔偿责任主体系无过错方的配偶,并未包含第三者。
2.从刑事责任角度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第三者如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笔者觉得,日常因第三者而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事例很多存在,把第三者排除在义务主体范围以外的立法脱离了现实状况,受害者若不可以依法追究对别人家庭破裂有过错的第三者的责任,有失法律对婚姻家庭保护的初衷也不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第三者是不是承担责任也不应以偏概全。笔者觉得应该分为如下两种状况。
1.若第三者是受欺骗或蒙蔽而并不了解别人婚姻关系的存在的状况下介入别人婚姻关系并致使婚姻破裂的,那样就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第三者明知别人已有合法婚姻,却还放纵我们的行为,破坏别人婚姻家庭,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缘由有2、
1、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的一种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规范的打造,是为了稳定家庭婚姻关系,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假如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若无睹,仅仅对离婚过错方惩罚尚不足以达到立法目的。
2、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考虑,对于明知他们有配偶,却仍与之维持不正当的关系,主观上故意妨害别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客观上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家庭的第三者,拥有一同侵权的要件,应作为一同侵权行为人来对待。
故笔者觉得,假如第三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且明知该行为或许会破坏别人婚姻家庭依旧不进行约束任由结果的发生。第三者的行为客观上违反了《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保护的条约也侵犯法律赋予婚姻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出发,第三者理应付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