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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妈妈出资的未登记的离婚房子应判归哪个所有

www.zhunnen.com 2025-03-30 债权债务

1、案例
某男与某女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结婚以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爸爸妈妈、姐姐一同生活,因为家庭关系双方处置不好,致使争吵打架。2001年9月起双便捷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结婚以前1994年3月购买某房产企业的78平米的一层房子一套,且办有土地用权证书,土地用权证的权利人是某男,但没有办理房地产证。2000年某男的爸爸妈妈出资将房子扩建成三层半房子,但该房亦未办房地产证。某男于2003年5月起诉,需要离婚。某女答辩称赞同离婚,并称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除原告某男所称的彩电、洗衣机、家柜等物外,还包含该幢三层半楼房,应平均分割。诉讼中,某男提出其爸爸妈妈支付该房建房款并提供其父签名的购买建材等的56张单据,觉得该幢房子是某男的爸爸的,不是某男某女的共有财产。法院依职权调取了1994年3月某男购买该房(原购买时是从房产公司购买的一层住房)的署名为某男的收据存根一份。

2、处置建议

对该幢三层半的房子的权属应怎么样处置,有一种建议觉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12条,结婚以后8年内双方对结婚以前一方所有些房子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子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是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子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子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置。讼争的房子是某男结婚以前购买的,于2000年由其爸爸妈妈出资扩建,有某男爸爸妈妈提供的购买建材等建房的56张发票为据,某女未能举出确凿证据证实某女某男夫妻两人有出资,因而倡导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不可以成立,该房不属夫妻共有财产。

笔者觉得,上述处置建议是不对的。正确的处置建议如下:本案的诉讼发生时间是在2001年4月28日《中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修正后的《婚姻法》)修正之后,因而适用该法及与该法不相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讲解(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好好学习正确适用〈中国婚姻法〉的公告》)。某男于1994年3月以其名义购买房产开发企业的一层房子一幢,该房未办房地产证,但办了土地用权权属证书,土地用权权利人是某男。依据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子产权产籍管理暂行方法》第三条“城市房子的产权与该房子占用土地的用法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能离别”及建设部1997年十月27日颁布的《城市房子权属登记管理方法》第六条“房子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子的所有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的规定,该初始的一层房子虽没有办理房地产证,但假如办理,房地产证的权利主体只能与土地用权证的权利主体一致。本案土地用权证已办,权利人是某男,因此,从期待权看,房地产证如办理,权利人只能是某男,且本案有某男于1994年3月购买该一层房子时有以自己名义填写的收据存根一份为证(不问实质出资怎么样)。因而,根椐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结婚以前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1994年3月结婚以前购买的一层房子的产权人应为某男,从登记的期待权看,可以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成为产权人的也只能是某男。目前的问题是2000年某男的爸爸妈妈出资将房子扩建成三层半房子的扩建部分归哪个所有。正确的处置建议如下:根椐仍部分有效(笔者如此觉得)的1993年11月3日颁布推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12条的规定“结婚以后8年内双方对结婚以前一方所有些房子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子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是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子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子应按夫妻一同财产处置”,本案的情形属扩建,根据此条的规定,扩建部分的房子应按夫妻一同财产处置,可以直接断定。本文所列的第一种建议不这么断定的依据是房子的扩建的出资者是某男的爸爸妈妈,且有56张票据为证。笔者觉得,这种怎么看是不对的。由于,爸爸妈妈出资建房的行为所蕴含的意思值得深究,是赠与、避免法律还是重大误解,值得探讨(这本文后部将论述)。笔者觉得,本案中某男爸爸妈妈出资建房的行为所蕴含的意思是赠与,根椐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如此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1999年十月1日实行的《中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即双办法律行为,这本文后部将论述),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某男爸爸妈妈与某男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合同可视为是以口头或积极行为的形式进行的,且某男爸爸妈妈不清楚表示扩建赠与的房子归夫或妻一方哪个所有,所以只能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扩建的部分归某男某女夫妻一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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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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